国积交易所:海南积分交易所积分业务全解析2
海南积分交易所积分业务全解析2
积分交易平台的消费者
根据《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积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试行)》,三亚国交对消费者作出以下规定:
1、消费者准入条件:(1)入市时为已进行实名认证,满足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不满65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不属于下述积分交易禁入者:1.有操纵积分交易行为或者其他涉及积分互换欺诈行为;2.违反交易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或散步虚假信息;3.扰乱积分交易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4.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禁入者”。(3)交易中心有权对上述准入条件做出调整。
2、交易中心保护消费者权限:交易中心为了防止消费者过度交易,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设置一定的损失金额限制。当消费者由于过度交易,而导致的损失的金额达到上限时,交易中心将关闭其积分交易权限。损失金额的上限,以交易中心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账户如连续一年无交易,消费者交易账户将自动进入休眠状态,该等账户交易权限将自满足休眠状态时被关闭,消费者的登录、查询以及出入金业务不受任何影响。消费者如需继续交易,须点击确认消费者适当性提示函后,方可恢复交易权限。
积分业务运营中心相关规定
根据《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积分业务运营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积分业务运营中心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发或委托积分经纪商进行积分商户拓展开发业务、对积分商户进行培训和辅导、完成积分商户系统上线的指导工作并协助交易中心进行商户合规管理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三亚国交对积分业务运营中心作出以下规定:
1、积分业务运营中心的条件
(1)须在运营中心所在地及海南省三亚市指定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自成立之日起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4)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
(5)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各类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6)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及配套服务;
(7)足额认缴交易中心的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
(8)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积分业务运营中心权利
(1)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场推广和会员开发工作,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2)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3)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享有所属会员手续费的分成;
(5)依据本办法提出终止运营中心资格申请。
(三)积分业务运营中心的禁止行为
(1)以发行积分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2)向其单位承诺盈利,并未正确阐述积分交易存在的风险。
(3)参与任何单位交易行为。
(4)经营活动中严重损害交易中心形象或以交易中心名义实施授权范围外的行为;
(5)在市场拓展中使用带有虚假、欺诈内容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
(6)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7)有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8)未按交易中心规定擅自转让市场运营中心资格,或擅自将市场运营中心业务分包给他方;
(9)宣传内容中出现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虚假性等内容;
(10)宣传内容或方式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
(11)拒不配合交易中心稽核。